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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基本信息
1、公司名字:安徽x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2、注册时间:10年以上
3、注册资金:200万
4、实缴资金:200万
5、注册地区:合肥
6、业务区域:安徽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保险代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专属保险代理业务(凭授权经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股东结构:自然人
9、分支机构:无
10、债权债务情况:无
11、是否有法律诉讼记录:无
12、是否有在执行的案件:无
13、全体股东是否同意转让:是
14、是否百分子百股权转让:是
15、失信被执行人:无
16、股权质押:无
17、银保监处罚:无
18、股权质押:无
19、许可证到期日期:长期
前期,我会组织开展了第二次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条款费率非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部分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保险费率上下浮动的,未明确保险费率调整的条件;二是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未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医疗保险等不同情况;三是部分免责内容未作出明显提示;四是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明确;五是条款名称命名不规范;六是条款出现文字或格式错误;七是保险责任不清晰、不明确。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报送的条款费率等材料为证。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第8号)第二十二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产险〔2014〕88号)第三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保监发〔2017〕2号)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我会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为加强保险产品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百三十六条及《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并在一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
二、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你公司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农险产品除外)。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发产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